关于发放2014~2015学年秋季期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时间:2014-10-15浏览:27

各学院:

     根据《广西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4〕131号)文件精神,我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正式启动,现将2014~2015学年秋季期国家助学金发放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金额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每个学期发放5个月)逐月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

   1.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基本条件

(1)复查合格并取得广西师范大学正式学籍,个人档案必须转入学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奖学金申请者须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7)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1)当学年休学者(包括当学年内休学又复学者);

(2)延期毕业者;

(3)当学年受到违纪处分以及尚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4)提前毕业者离校后不再享受助学金;

(5)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者;

   (6)其它当学年违法或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一)审定资格。

    1.清查档案。获得资助的研究生档案必须转入我校档案馆学生档案室,档案不在我校学生档案室的研究生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2.确定资格。

   (1)所有人事档案已经转入我校档案馆学生档案室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2)脱产学习的全日制在职研究生需提供不享受原单位固定工资、福利、待遇的证明。

   (3)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脱产学习的全日制在职研究生名单须在学院公示三天,学院师生无疑义后方可领取国家助学金。

    3.审查学生缴费情况。如有欠费,则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缴清相关费用后,方能享受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同学须提供贷款证明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缴不起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研究生工作部提交缓交学费、住宿费的申请,研工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发放助学金。

    4.审查学生纪律处分情况。根据《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要求,受到处分的同学根据相应条款停发助学金。

   (二)组织填写发放表格

    1.组织学生填写《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表格中的银行卡号必须是学生本人的桂林市(不包括12个县)的工商银行卡号。            

    2.学生填写好《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后,各学院组织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签字确认的《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学院盖章后统一交研究生管理办。

3.各学院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档案,将《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助学金材料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4.各学院每月25日前上交一份《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和《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确认表》。将有异动情况的学生信息在《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确认表》表体现出来。同时提醒学生们妥善保管银行卡。如有丢失,请及时到桂林市工商银行及时办理补卡。

    四、国家助学金完成时间

    各学院于10月25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并将《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交到研究生管理办。纸质版育才校区交到田家炳教育书院216办公室,雁山交到行政南楼302办公室。电子版发送到邮箱glbweidong@163.com 。研究生管理办将复查学生受资助资格,给符合条件的同学发放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工作部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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